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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学生不得任意转学,其转学对象限于:
1、安置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子女。
2、工作调入服务区内的干部、职工子女。
3、住房迁入本校服务区内且距离原就读学校超过两公里的。
第十四条:要求转往焦作市以外地区就读的学生,学生本人和家长持接受学校的“接受函”,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校长批准,开出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县(区)教委审核后加盖印章,转学证一经开出,该生在我市的学籍即予注销。
第十五条:要求转入我市的学生和在本市区域内转学的学生,须向转出转入学校和教育部门提供以下证件:1、本人转学申请;2、文化户口本;3、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或军人转业证);4、学生本人户籍证明;5、住房证。
第十六条:在我市范围内转学的具体程序是;
一、学生家长持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转入地教委领取转学审批表,双方学校及教委签署意见后,转入地基础教育科向接收学校开转学介绍信,转出学校方能开转学证,转入学校凭转出学校的转学证和教委的转学介绍信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二、转出,转入的学生须在寒、暑假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本市内初中转学生除保留原学号外,并按转入学校重新编号,接收外地的转学生应重新编号。
第十八条: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学校一律不得私自接收学生,也不得先接收学生后办理手续。否则,上级教育部门一概不予承认,私转学生不得参加升学考试,不发给毕业证书,后果由接收学校负责。
第四章借读
第十九条: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可申请借读。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困难的证明和在我市暂住证,向所在地区教委提出申请,学校按要有关规定标准缴纳借读管理费。
第二十条: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教育部门要为借读学生设立临时学籍,学籍内容包括:转进、转出时间、学生学业成绩、操作评语、健康状况、升级、休学、复学、毕业、结业等情况,学生转走或升学进,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对其临时学籍进行审核并签章,由学生带至新转入学校,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有借读字样。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中的初中阶段学生,必须在流入地全日制初中就学,就学方式以借读为主
流入地人民政府(县、乡)要为流动人口中的初中阶段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创建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第五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二条:在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正式住院收款凭据,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到教委领取《休学审批表》,学校和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家长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和教委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及教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即可复学。凡病休的学生,特别是患传染病的学生,必须有医院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复学学生除保留原学号外,按复学后所在年级重新编号。
第二十五条:要严把休学关,严格执行休学、复学审批手续,不得以休学为借口搞变相的留级和复读。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初中教育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初中学生必须学满规定年限,原则上中途不得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申请退学的,应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教委批准后,准予退学。
第六章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七条:普通初中原则上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少数智力特别差的学生,经专门医院鉴定,学校同意,教育部门批准后,可作留级生处理,但要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以内。
第二十九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准予跳级。具体办法是: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参加高年级考试合格,经教育部门批准后,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的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留级生、跳级生除保留原学号外,按新所在年级编号。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对学生的奖励分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单项奖。
2、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较好的发展者,可分别评为校级、县(市)区级、市地级三好学生。高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低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凡被评为市地级“三好”学生的,发给国家教委统一制发的“三好”学生证书。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按校级、县(市)区级、市地级评定,评定方法同三好学生评法。
4、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先进或积极分子等。
第三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耐心地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同时可以进行批评或适当的处分。
1、对于极少数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原则上不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对学生给予警告处分,由学校德育政教、教导处审定、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县级教委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教育部门批准。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确有进步并改进者,应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三条:凡受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种表彰、奖励的学生的有关材料和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学生的有关情况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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