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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办事机构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适用范围境内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和办理企业开业登记
事项审查类型即办件
事项类型
审批依据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年11月3日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二条、第四条;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
附件
受理机构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决定机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址一品天下大街999号金牛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A2区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内容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注:(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及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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