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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分政策
1.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为中考考生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烈士子女为中考考生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为中考考生照顾10分录取。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中考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为中考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3.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为中考考生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为中考考生,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5.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2008〕56号)精神,移民搬迁后5年内,移民中考考生在中招中照顾10分。
6.少数民族中考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录取;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2照顾政策
1.军人子女中考考生加分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要求执行。驻豫武警部队子女为中考考生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3.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为中考考生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烈士子女为中考考生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为中考考生照顾10分录取。如果同一中考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间中考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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